发布时间: 2024-11-04 16:30:22 作者: 乐鱼官方app下载
2019年,赵某在担任某油田企业夜间巡井工期间,运用易于挨近油井、参加巡护、把握油井内储油罐储油量的便当条件,与王某里应外合偷盗油井储油罐内的原油十余次,经判定被盗原油合计价值1万余元。赵某在夜间巡护油井期间,将原油储量较高的油井储油罐的方位奉告王某,后王某依照赵某指定的方位独自前往该油井施行偷盗,销赃所得钱款由二人均分。经查,该油田企业在所辖油井储油罐出油口处均安装了防盗锁,防盗锁钥匙由押运员和企业领导保管。王某每次偷盗原油并非经过储油罐出油口,而是运用抽油泵从储油罐顶部的预留通风口处偷盗原油。
榜首种定见以为,赵某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本案赵某和王某的行为性质应当确定为职务侵吞罪而非偷盗罪,且本案职务侵吞数额未到达立案规范。一方面,赵某和王某的一起违法行为归于有身份犯和无身份犯的一起违法,确定违法性质的依据在于有身份的赵某是否运用身份或职务施行了违法;另一方面,赵某作为企业的夜间巡井工人,其在作业期间对油井储油罐内的原油具有巡护责任,这种巡护责任便是一种处理责任,其依据处理责任而伙同他人施行的盗取原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吞企业资产的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本案的违法行为是确定为偷盗罪仍是职务侵吞罪,重点是隐秘盗取原为是否运用了职务便当。一方面,赵某作为一名夜间巡井工,其自身并不具有处理储油罐内原油的职务,不存在所谓的处理原油的责任;另一方面,本案的偷盗施行行为均是独立完结,并未运用任何油田企业职工的职务便当。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依据刑法条文,偷盗罪和职务侵吞罪的表现形式都含有隐秘盗取,二者的底子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处理本单位资产的职务责任,以及行为人的隐秘盗取行为是否运用了这种职务便当。因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包含两个方面:赵某有没有处理原油的责任;赵某和王某从油井储油罐中盗取原油的行为,是运用了职务便当仍是作业便当。
榜首,赵某有没有处理原油的责任。赵某作为夜间巡井工,其作业责任主要是在十几口油井之间依照既定线路进行巡查,并对油井储油罐的原油储量液位进行读数并上报。夜间巡井工并无触摸、运用、保管油井储油罐出油口防盗锁钥匙的职权,也无处置、保管和运送搬运储油罐内原油的职权。
简略地说,赵某在作业期间的主要责任是巡查和读数,这种巡护责任其实是一种劳务性质的“看守”,这种“看守”自身对油井储油罐内的原油并无直接操控与独立分配的权限。从企业的视点而言,企业在油井储油罐出油口处安装了防盗锁和视频监控,且防盗锁钥匙和视频监控的处理权也从未交于赵某,这充分说明企业并未将油井的分配操控权交由赵某。
因而,赵某的“看守”责任与刑法意义上的“处理”责任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赵某的作业责任不具备职务侵吞罪中的“职务”要件。
第二,赵某和王某从油井储油罐中盗取原油的行为是运用了职务便当仍是作业便当。所谓运用职务便当,指的是行为人运用处理本单位资产的职务责任而构成的便当条件;运用作业便当,指的是行为人运用在作业中构成的易于挨近单位资产、了解单位资产保存的方位、环境等信息,从而为隐秘盗取该资产供给便当条件。
2018年10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处理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通一起偷盗油气,没有运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当,仅仅是运用其易于挨近油气设备、了解环境等便当条件的,以偷盗罪的一起违法论处。”从本案案情来看,在一起违法过程中,赵某供给的仅仅是每次偷盗的地址和目标,真实担任施行偷盗施行行为的是王某。王某的偷盗施行行为,并未运用任何油田企业职工依据对储油罐内原油的处理责任而构成的便当。
赵某自身并不具有处理原油的责任,赵某对其非法占有的原油并不具有依据职务而对该原油享有操控与分配的权限。结合运用职务便当和运用作业便当的差异,能得出赵某和王某屡次隐秘盗取原油是运用了赵某作业便当的定论。
综上所述,赵某运用巡护油井的作业之便,以向王某供给适宜的偷盗地址和目标的方法帮忙王某偷盗原油的行为系一起违法,二人均应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依据上述观念,查看机关以涉嫌偷盗罪对赵某、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定确定赵某、王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现在该判定现已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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